大家知道保函格式大致分為三種: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以及獨立保函。今天給各位解答一下連帶責任保函與獨立保函的主要區(qū)別是什么?連帶責任保函的業(yè)務風險點有哪些?還有如何控制業(yè)務風險呢?
1、連帶責任保函與獨立保函的主要區(qū)別?
一般責任保函和連帶責任保函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六百八十二條和六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函即屬于連帶責任保證。
獨立保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連帶責任保函與獨立保函主要區(qū)別在于:
第一,兩者效力不同。獨立保函一經開立即生效(獨立保函載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其效力與基礎交易合同效力無關;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或基礎交易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連帶擔保責任合同無效。
第二,兩者承擔責任范圍不同。獨立保函項下擔保人責任范圍以保函條款記載為準;連帶責任保證范圍以主合同確定的債權范圍為限,其效力和責任范圍要根據主合同(如基礎貿易合同)的效力和責任范圍確定。
第三,兩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同,獨立保函的擔保人承擔責任以受益人依據獨立保函條款提交的單據表面相符為條件;連帶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以主合同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合同違約等存在確需履行的債務為前提。
2、連帶責任保函的業(yè)務風險點有哪些?
連帶責任保函的業(yè)務風險點在于:
第一,保函中含有“連帶責任(保證)”字樣,并不一定被法院認定為連帶責任保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保函性質為獨立保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函未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的除外:(一)保函載明見索即付;(二)保函載明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等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guī)則;(三)根據保函文本內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當事人以獨立保函記載了對應的基礎交易為由,主張該保函性質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適用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當保函中同時含有“連帶責任(保證)”字樣和表明獨立保函性質的條款時,實踐中可能被認定為獨立保函。例如在交通銀行深圳某支行與福建省某建設有限公司保函糾紛案件((2019)粵03民終6880號)中,涉案保函約定“交行某支行受建設公司委托,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無條件和不可撤銷地同意……任何……對合同條款的……有關變動、補充、修改無需通知交行某支行”,二審法院認為涉案保函說明了基礎合同變動無需通知開立人,表明保函與基礎關系的分離,認可了保函的獨立性。
第二,連帶責任保函不具備先訴抗辯權?!睹穹ǖ洹返诹侔耸邨l第二款規(guī)定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函不具備一般責任保證下的先訴抗辯權,受益人可直接請求保函開立人承擔保證責任。
3、如何控制業(yè)務風險?
為了保證所開具的保函為連帶責任保函,有效控制業(yè)務風險,需做到兩個方面:
一是在連帶責任保函中,避免出現關于保函獨立性質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見索即付”、“無條件支付”、“不依附主(基礎)合同生效”、“無需提交任何證明材料”、“本保函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guī)則》”等相關描述。
二是在保函中明確“連帶責任(保證)”字樣,并約定受益人索賠需提交的材料。此外,可在保函中明確主合同或基礎交易無效則保函亦無效,以此來證明保函從屬于主合同,例如約定“本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本保函無效;保函申請人基于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辯,我方均有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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